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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法人开业登记提交材料规范
1、《非公司企业法人登记(备案)申请书》。2、《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证明》及指定代表或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件复印件。3、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设立企业必须报经批准的,提
1、《非公司企业法人登记(备案)申请书》。
2、《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证明》及指定代表或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件复印件。
3、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设立企业必须报经批准的,提交有关的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书复印件。
4、企业法人组织章程(主管部门(出资人)加盖公章)。
5、主管部门(出资人)的主体资格证明。
主管部门(出资人)为企业的,提交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主管部门(出资人)为事业法人的,提交事业法人登记证书复印件。主管部门(出资人)为社团法人的,提交社团法人登记证复印件。主管部门(出资人)为民办非企业单位的,提交民办非企业单位证书复印件。其他主管部门(出资人)提交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资格证明。
6、主管部门(出资人)的出资证明。
主管部门(出资人)为国有企业或者事业法人的,提交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出具的国有资产产权登记证明;主管部门(出资人)为集体所有制企业或者社团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的,提交依法登记的验资机构出具的验资证明;主管部门(出资人)为工会的,由上一级工会出具证明。
7、企业法定代表人的任职文件和身份证件复印件。
8、住所使用证明。
自有房产提交房屋产权证复印件;租赁房屋提交租赁协议复印件;无偿使用房屋,提交房屋产权人同意无偿使用的证明文件;使用军队房产作为住所的,提交《军队房地产租赁许可证》复印件。
9、企业申请登记的经营范围中有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必须在登记前报经批准的项目,提交有关的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书复印件或许可证明。
10、《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办理了名称预先核准的提交)。
11、申请开业的企业法人其主管部门(出资人)为依照《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设立的企业法人的,应当提交出资人经其登记机关核准变更登记取得的分支机构核转函(本省范围内的无需提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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