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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CP经营许可证办理详情

来源:web 发表时间:2018-10-26 17:02:12

ICP经营许可证办理材料:1、单位盖章、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经营增值电信业务的书面申请。内容包括:申请经营电信业务的种类、业务覆盖范围(申请变更的公司另包括变更项变更前后


  ICP经营许可证办理材料:

  1、单位盖章、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经营增值电信业务的书面申请。内容包括:申请经营电信业务的种类、业务覆盖范围(申请变更的公司另包括变更项变更前后的情况、详细的变更原因)、公司名称、公司通信地址、邮政编码、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联系电话(固定电话和手机)、联系人、联系人联系电话(固定电话和手机)、电子信箱地址等。

  2、公司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及复印件(复印件加盖公司公章),现场核验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原件。(财务)

  3、公司概况。包括:

  公司基本情况,拟从事增值电信业务的人员、场地和设施等情况,具体要求如下:

  (1)公司基本情况包括公司机构设置情况及业务经营管理措施;

  (2)公司主要管理和技术人员不少于5人,技术人员至少3人(学历要求:大专以上学历,技术人员需毕业于计算机、软件、电子、通信、信息类相关专业,或具有相关资质)此处人员需与“公司概况”表及“公司近期为员工所上的社保证明”表相一致。并附相关人员的劳动合同及社保主管部门出具的社保名单证明复印件并加盖公司公章(抽访企业实际人员配备);(人事、财务)

  (3)拟从事增值电信业务的场地的租赁协议复印件或本公司的产权证明复印件并加盖公司公章,房屋租赁协议复印件应至少包括协议本身、租赁方的产权证明复印件,如果是产权方委托物业管理公司负责租赁,需要提供相应的授权委托文件(注:现场核验房屋租赁协议原件或本公司产权证明原件);(财务)

  (4)已购或欲购的主要设备清单(注:需提交与申请业务相配套的设备清单,资料中显示已有服务器托管或租用等事项的,还需提交托管或租用方的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复印件)(抽访企业确认上述事实);(李进)

  (5)如果公司已获颁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公司应当提交其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复印件并加盖公司公章。

  4、公司最近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企业法人年度财务会计报告或者验资报告及电信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相关会计资料,现场核验验资报告或财务报告原件(注:公司成立不满一个会计年度<公历1月1日起至12月31日>,提交验资报告原件;公司成立满一个或一个以上会计年度提交上一会计年度的审计报告原件,如本会计年度内实施分期缴付注册资本或有增资情况的,还应提交增资的验资报告原件。如申请单位为上市公司且在当年第一季度提交申请材料,在尚未对外公布年报前可以提交上一个年报的审计报告原件)。(财务)

  5、股东会或董事会决议。

  6、公司章程(加盖当地工商局档案查询专用章)、公司股权结构(股权结构图有法定代表人签名及公司盖章)。涉及变更的须提供变更前的公司章程及变更涉及的章程修正案(加盖当地工商局档案查询专用章)。(财务)

  7、股东的有关情况(须提供股东身份证复印件及股东简历),现场核验自然人股东身份证原件(注:法人股东有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和加盖当地工商局档案查询专用章的公司章程;如法定代表人不在股东范围以内,须提供股东会决议及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并现场核验原件)。(人事、财务)

  8、申请经营电信业务的业务发展、实施计划和技术方案。包括申请经营电信业务的业务发展和实施计划、技术方案、服务项目、业务覆盖范围、市场调研与分析、收费方案、预期服务质量、投资分析、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等(注:加盖公司公章)。

  9、为用户提供长期服务和质量保障的措施(注:加盖公司公章)。

  10、网络与信息安全保障措施(注:加盖公司公章)。包括:

  (1)信息安全管理组织机构设置及工作职责;

  (2)网络与信息安全管理人员配备情况及相应资质;

  (3)信息安全管理责任制;

  (4)有害信息发现受理处置机制;

  (5)有害信息投诉受理处置机制;

  (6)重大信息安全事件应急处置和报告制度;

  (7)信息安全管理政策和业务培训制度;

  (8)网络安全管理责任制度;

  (9)网络安全防护制度;

  (10)网络安全事件应急处置和报告制度;

  (11)有害信息发现和过滤技术手段;

  (12)用户日志留存所采用的技术手段;

  (13)网络安全防护技术手段;

  (14)安全联络员变动承诺;

  (15)信息发布审核制度(注:在网络与信息安全保障措施表格“其他”中填写);

  (16)单位盖章、法人代表签署的信息安全责任书(注:在“电信主管部门要求提交的其他材料”中填写)。

  11、证明公司信誉的有关材料。(财务)

  12、公司盖章及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公司依法经营电信业务的承诺书。

  13、申请经营的电信业务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及国家有关规定须经有关主管部门事先审核同意的,应当提交有关主管部门审核同意的文件(注:现场核验原件)。

  14、业务总结报告,内容包括:业务开通情况,主要服务项目(包括业务栏目标题和内容介绍),投资收益情况,下一步业务规划以及组网方案,未开通业务的原因说明等。

  15、经营许可证有效复印件(含正文页、正文附页、特别规定事项和年检情况记录表等)。

  16 、互联网信息服务(ICP)单位基本情况登记表。

  17、网站域名证书,服务器托管或网站接入协议(注:在“电信主管部门要求提交的其他材料”中填写)。

  18、已签署的业务合作协议复印件(证明已开通增值电信业务)。

  19、工商出具的公司名称变更证明有效复印件。